郝洪军律师简介
一、概况
郝洪军,男,1972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优秀律师、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成员、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寒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潍坊市奎文区政协委员、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联执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全国证券业从业资格(SAC)、会计资格(ACC)。
二、工作经历
1995年10月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同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1996年12月加入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于1997年成为该所合伙人,并担任该所业务三部(涉外及非诉讼业务部)主任至2011年。2011年8月1日起担任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8月1日起任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个人简介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拥有律师执业所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各类法律文本的制作;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乐于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自信、开朗,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勤勉敬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而竭尽全力,受到委托人、顾问单位、公检法司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称赞和好评,从事律师职业十八年来从未受到任何投诉,共为顾问单位及委托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超过十亿元。在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治理、企业改制、公司及担保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房地产、民间借贷、外贸、信用证及海商业务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独到之处。
曾于1997年至2004年连续七年担任三联集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在临朐县的9家下属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为三联集团临朐石油机械厂等9家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为潍坊第二印染厂改制为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成功改制;为潍坊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为潍坊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高密银鹰化纤集团公司改制为山东银鹰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上述顾问单位和有关各界人士的称赞和好评。
四、荣誉
1、2002年10月,在潍坊市“文明之夏——四进社区”活动中,被潍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先进个人”;
2、2008年2月,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授予“潍坊市优秀律师”光荣称号;
3、2009年2月,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授予“潍坊市优秀律师”光荣称号。
4、2011年9月30日,当选为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联第九届执委。
5、2012年1月9日,当选为第五届潍坊市奎文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
6、2012年1月 1日,被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
7、2012年11月日,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
8、2012年12月12日,被潍坊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
9、2013年10月29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聘为第三届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员。
10、2014年9月22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聘请为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11、2015年5月1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顾问。
12、2015年7月1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聘为第四届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员。
13、2015年8月21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评为“潍坊市优秀行政执法监督员”。
14、2015年10月8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聘为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
15、2015年12月15日,被潍坊市人民政府聘为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成员。
五、曾办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1、1998年参与了“全国金融凭证诈骗第一案”的曹亚莎、刘锦祥金融凭证诈骗案的辩护工作,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
2、在原告潍坊市农业银行诉被告潍城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潍坊钢铁厂、潍坊华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王秉礼开立信用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被告潍坊华海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成功免除其3亿日元(折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债务,该案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一书;
3、在原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被告潍坊汽车运输总公司、潍坊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潍坊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200万元担保债务的情况下,代其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改判潍坊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潍坊交运集团有限公司避免经济损失1200万元;
4、在原告青州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潍坊联运广大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潍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潍坊联运广大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代理潍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改判潍坊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顾问单位避免了80万元的经济损失;
5、在原告潍坊盛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孚日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原告向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80万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
6、在原告安丘三芝食品蔬菜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威东航运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成功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24万美元。
7、在原告雷巧玲诉被告吴永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两案中,为原告代理诉讼及执行,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4200余万元;
8、在原告潍坊工商银行诉被告吴永强、张雪梅、潍坊润康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潍坊工商银行的代理人,为原告潍坊工商银行追回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9、在原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南海金叶硅胶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一审及二审代理人,在历经五年后,终于赢得一审和二审判决,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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